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車輛損壞、未發(fā)生人員傷亡的情況下,車輛維修期間,一些人為了工作或者生活,會租賃車輛臨時使用。那么,由此產生的費用能否向肇事方主張呢?近日,梓潼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案件中,“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成為了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
交通事故已賠償完畢,不料又被起訴
2020年3月9日,王俊駕駛小轎車在梓潼縣城與劉平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王俊被判定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貨車被送去修理,產生各項維修費用合計1.8萬余元。因為小轎車在平安財保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且事故是發(fā)生在保險期內,這筆費用由平安財保進行了賠付。
按理說,在保險公司賠付完畢后,這起事故就應該了結。可讓王俊沒有想到的是,2020年6月,劉平所駕貨車的所有人何麗(劉平妻子)起訴到法院,將王俊和平安財保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他們當庭賠禮道歉,并提出除了車輛維修費、折舊費、追加保險費用損失等共計2萬余元外,附帶還要求支付租車費8000元。
對此,王俊表示,自己的車輛購買了保險,即便賠償也應該是保險公司負責。而平安財保則辯稱,自己已經對本起交通事故中原告的車損進行了賠償,原告如今訴請中的各項費用均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
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怎么算,看法院判決
針對此案,梓潼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于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侵權人應對被侵權人的人身、財產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道路交通事故屬于過失行為,其中并無被告的故意,不符合賠禮道歉的法定適用條件。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訴訟的相關費用,是否具備合理性、必要性,且與交通事故是否具有直接關聯(lián)。
本案中,劉平駕駛的車輛在事故中受損為事實,被告王俊為自己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被告平安財保已在責任范圍內對受損車輛的維修費用進行了賠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明確了財產損失的范圍不包括車輛折舊損失、新增的保險費用。同時,原告的受損車輛不屬于營運車輛,也不存在賠償停運損失的可能。
關于原告車輛維修期間,其租用他人車輛所產生的費用是否屬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范疇?法院認為,替代性車輛一要滿足事故車輛自身使用價值,同時應與受損車輛在價位、性能上相當,且應在維修中的合理期間內。根據(jù)原告提交的收據(jù)以及申請出庭的證人證言,證實原告租用的車輛載重8-9噸,拉一趟貨物需要650元,跑一趟需要一天。但原告自己的車輛為輕型貨車,核定載質量為1.4噸,明顯小于其租用車輛載重。因此,僅能以輕型貨車的租車價位作為參考予以核算,金額合計1600元較為合理。
因為王俊和平安財保簽訂的電子保單中所附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中,已約定了保險公司不承擔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王俊賠償原告損失1600元,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新聞來源:綿陽新聞網(wǎng)
綜合整理:嘀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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